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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主要股东资质要求降低禁止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25 12:11:20 阅读: 来源:滤袋厂家

券商主要股东资质要求降低禁止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

证监会6月12日消息,《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从主要股东定义等五个方面进行修改。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调整,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资本支持将更加便利。

重点内容:

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

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

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

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

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

修改基于两大因素考量

证监会指出,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根据修改说明,修改主要基于两大因素考量: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的需要。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取消了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因此,有必要根据新《证券法》,对《实施规定》相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落实简政放权的需要。为落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必要对《实施规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精简。

将做五方面修改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主要做出五方面内容修改:

重点一:修改主要股东定义

证监会表示,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拟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重点二: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

证监会指出,拟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其中,根据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三: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

证监会指出,根据新《证券法》,拟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证监会拟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

重点四: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

证监会表示,将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包括拟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

重点五: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

此外,证监会表示,将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证监会拟适当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券商获得资本支持将更加便利

前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表示,之前规定的标准较高,以至于部分股东不满足条件,需想办法退出。此次调整有利于提升证券公司的股权稳定性。而同样新进股东的条件也降低了,这意味着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资本支持将更加便利。

“此次调整将有利于券商引入新股东,有利于专注主业,有利于股权稳定。”王骥跃进一步指出。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境外股东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对其符合境外股东相关条件的说明函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境外优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函。

王骥跃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国际券商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未来券商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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