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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坐庄聚赌输钱就打人11人终食恶果

发布时间:2021-01-22 04:23:38 阅读: 来源:滤袋厂家

原标题:坐庄聚赌,输了钱就打人,11名恶势力团伙终食恶果

楚天都市报1月29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朱凛睿 彭奔)开设线上赌场,自己当庄家聚赌,手下聚集十名“小弟”收赌债,为追讨赌债还不惜非法拘禁,将人打伤。记者今日从江汉区检察院获悉,1月17日,董某、李某等十一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一审开庭,庭审当场,十一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

赌场老板输钱后威逼对方还钱

“他们把我拉到了长江边,殴打我要我给钱……”据被害人石某回忆,2018年2月28日对他来说,可谓是惊魂一夜。当日,石某介绍赌客与大刘、周某进行网络赌博,最终他带去的人赢了对方八万元。晚上八点左右,赌局结束了,石某却被刘某、周某强留下来,没多久,他被带上了一辆面包车,手机也被收走了。车行驶了一个多小时,所经路途越来越偏,到达江边某处荒凉地,车才停下来。之后又驶来了三辆轿车,从车上走出五六人,石某被挟持着下了车。

石某认出领头的正是赌场老板董某。董某质问石某为什么带“出老千”的赌客过来“砸场”。石某还没来得及辩解,脖子就被大刘掐住。站在董某旁边的女子徐某威胁道,“先交五万,没钱剁手指,少一万剁一根手指”。接着,大刘扇了石某一耳光,几名男子顺势将他按倒在地,大刘乘机从地上捡起一根树枝击打石某右手。打了十几下,徐某喊停,令人在石某身上搜出了112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徐某拿走现金,要石某打电话借钱,否则将继续打他。次日凌晨,石某借到25000元,当场转至周某的银行账户。

凌晨三点,董某指使大刘、周某等人将石某带回市内,四人便将石某带到江汉区一家宾馆里看管起来。上午11时许,石某借到14800元并转账给周某。钱财到账,一群人将石某送到医院看病后离开了。

警方破获恶势力组织 现场收缴赌资7万余元

2018年3月2日,江汉区警方接到报案,被害人石某称自己前两天介绍三名玩家与大刘、周某赌博,大刘、周某赌输后,竟强行将自己带至荒无人烟的长江岸边,殴打并威胁给钱,他还被拘禁在宾馆里至次日中午,转账后才得以离开。

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3月5日晚10时许,在汉阳区黄某租住地将正在赌博的林某、黄某抓获归案,同时查获十余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70840元。3月14日,该线上赌场幕后老板董某、李某与赌场成员徐某、周某、大刘、小刘、许某、陈某、吴某均被抓获归案。至此,以董某、李某为首,徐某、周某等十一名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被一网打尽。

经查,该组织成立于2017年7月。组织以董某、李某为首,董某既是线上赌场代理商,又是赌局的庄家,李某负责人手派遣与调动。组织成员共十一名,林某与周某作为荷官,负责线上操作、下注、结算等,其余人员为“钉子”,行使打手、放哨等职能。

据组织成员供述,赌博的场地经常会有变动,有时候会在宾馆,有时候会在出租房里。每次赌博均由董某提供场地、赌资、电脑及网络赌博客户端账号密码,由庄家用电脑操作下注、结算进行。赌场凭赌局抽成盈利,赌局有输有赢,董某做庄家赢得多输得少,平均每次输赢在5、6万元左右,每场赌局庄家从中抽成10%作为利润。组织成员负责追讨赌债、门口“放哨”,每场赌局他们每人能拿到五百至一千元酬劳。

罪证历历 十一名嫌疑人被定性为“恶势力”

2018年6月20日,该案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鉴定,被害人石某右手无名指骨折,受轻微伤。经审查,董某等人来自鄂、湘两地,平均年龄30岁,均无职业。

1月17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董某、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开设赌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和恐吓手段追讨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李某、林某、周某、大刘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吴某、陈某、小刘、许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承办检察官句句铿锵,向董某等人提起公诉。罪证确凿之下,十一名被告全部认罪伏法,等待法律的最终判决。

承办检察官介绍,“经过审查认定,本案中董某等人聚赌两次以上、非法拘禁一次,违法行为达三次以上,同时具备‘恶势力’要件,足以定性为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行为。”

检察官介绍 “恶势力”是“黑社会”的初级形态

当记者问及为何该案为恶势力组织案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检察官解释说,黑社会区别于一般犯罪的最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具备“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危害性。黑社会的评判标准有三点,一是“公开”,即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已经产生了公开的、广泛的“震慑力”,导致相关公众对该组织表现为“闻之色变”的心理状态;二是“逐利”,黑社会组织扩展势力范围的目的就是要在其所控制的领域内攫取经济利益,它在程度上比起恶势力更甚,已经达到了控制某一行业或者某一地区生产经营的程度,也就是“称霸一方”;三是“危害”,犯罪组织利用金钱、权力、寻求保护伞等方法,建立了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董某等人虽然开设赌场、追逃赌债,但经济实力较弱、层次较低,没有大的经济实体,对其所在领域未形成垄断,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但“黑”“恶”均不能姑息,“恶势力”是“黑社会”的初级形态,“扫黑”的同时必须“除恶”,司法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打早打小,防止养虎为患,使恶势力坐大成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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